根據民法規定,會員應在每次標會後的三天內支付會款。如果會員未按期交付,會首需代為支付。此外,如果會首已代為支付,他可以向未支付的會員請求附加的利息。
當會首因破產、逃避或其他原因導致合會無法繼續時,除非有其他約定,會首和已得標的會員應按每次標會的平均日期支付所有應付款項給未得標的會員。在這種情況下,會首和已得標的會員都有連帶的責任。
如果會首因未得標的會員的要求而支付,他可以根據民法規定,向該會員請求代償的會款和從支付之日起的利息。
若會員不願或無法償還,會首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追討:
- 要求會員開立本票,然後直接向法院申請裁定和強制執行。
- 透過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和討債(需雙方同意)。經法院核定的調解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效力。
- 如果上述方法都不能解決問題,會首可以根據民法起訴該會員,要求他支付應付的會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