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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的時效性與追討期限

根據民法第一二五條,借款或為借款人保證的債權請求權時效為十五年。若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且該憑證的時效尚未過期,則可以進行強制執行。對於本票,其請求權時效為三年。但如果本票持票人提起給付票款訴訟,且獲得法院的確定判決,則該判決的時效將延長至五年。但這種延長只能發生一次。

過期的判決或債權憑證仍可進行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在民事訴訟中可以主張時效消滅。此外,若以支票方式借款,其時效為十五年,而支票的請求權時效為一年。如果債權人以給付票款方式提起訴訟,而非返還借款,且獲得法院確定判決,則該判決的時效將延長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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