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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的差異

「限定繼承」根據民法規定,當繼承人選擇只用繼承的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的債務時,這就是限定繼承的法律依據。例如,甲過世後留下一百萬元的財產,但他生前有一百五十萬元的未清償債務。如果甲的子女向法院申請限定繼承,那麼甲的債權人只能從遺產中追討,不能向子女追討超出遺產部分的債務。

而「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選擇不繼承被繼承人的任何權利和義務。如果繼承人知道被繼承人的遺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或有其他不願繼承的原因,他們可以選擇拋棄繼承。這需要在知道有繼承權後的兩個月內,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並通知其他可能的繼承人。

繼承人一旦選擇拋棄繼承,從繼承開始時就不再被視為繼承人。他們將與被繼承人的所有權利和義務無關。如果因某人拋棄繼承而有其他人成為繼承人,那麼這些新的繼承人也可以選擇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

總之,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都是繼承人在面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和債務時的選擇,但它們的法律效果和後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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