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愛不麻煩

妻子未經丈夫同意進行貸款:丈夫是否需承擔債務?

一位匿名讀者提出疑問:
他的房屋權狀和地契都是由他保管,但他不明白為何他的妻子能夠使用這些資產作為抵押進行借款。他想知道,如果妻子沒有持有夫婦名下的房屋所有權狀和地契等正本,她是否可以使用影本向銀行進行貸款或申請補發?如果妻子無法償還債務,誰應該承擔這筆債務?此行為是否觸犯了刑法?丈夫應如何保護自己?

鄭瑞崙律師回答
通常在婚姻期間,如果夫妻中的一方想要使用另一方的房屋或土地進行銀行貸款,銀行的常規做法是要求夫妻雙方都成為共同借款人或共同發票人。此外,銀行通常要求提供不動產所有權狀的正本,並需要真正的所有權人親自完成抵押程序。因此,如果妻子只使用丈夫的不動產所有權狀影本進行貸款,銀行通常不會接受。但如果妻子偽造了丈夫的簽名和使用了丈夫的印鑑證明,她可能會觸犯刑法中的偽造文書和盜用印章罪。對於丈夫來說,他可以主張根據民法的無權代理規定,不同意承擔由妻子的犯罪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