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賭博輸錢而被迫簽下一張價值1000萬元的本票。當持票人試圖在法院要求發票人兌現時,發票人的財產面臨被查封和拍賣的風險。發票人辯稱,他是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簽下這張本票的。因此,他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
台北地院在審理此案時認為,由於賭債在法律上被視為“非債”,因此這張本票,作為賭債的結果,應被認定為無效。儘管持票人主張他是因為購買未上市股票而收到這張本票,但發票人堅稱這是因賭債而簽下的。經過審查,法院認為持票人每月的薪水只有6萬餘元,但他卻在不知道發票人信用狀況的情況下收下了這張價值千萬的本票,這與常理不符。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本票的持有人未支付對價而取得本票,且在有人提出抗辯時,持票人不得享有該本票的權利。再加上賭博是非法行為,因此在賭債非債的原則下,法院判決持票人敗訴。
賭博在台灣被認為是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因此不受法律保護。這意味著,即使賭徒欠下賭債而不支付,債權人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追討。但如果賭徒在國外的合法賭場賭博輸錢,那麼“賭債非債”的原則就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