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賭債不是債|賭博債務,法律的解釋與判決

一名男子因賭博輸錢,被迫簽下了價值1000萬元的本票。當持票人拿著這張本票向法院申請要求發票人兌現時,發票人的財產遭到查封並準備拍賣。發票人辯稱,他是在受到威脅的情況下簽下這張本票的,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的訴訟。台北地院認為,由於這筆債務是因賭博而產生的,所以按照「賭債非債」的原則,發票人不必兌現這筆款項。

持票人主張,他收到這張本票是因為發票人向他購買了未上市的股票。但台北地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持票人每月的薪水只有6萬多元,卻在不了解發票人的信用狀況下,接受了價值千萬的本票,這與常理不符。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如果本票的持有人在取得本票時沒有支付相對的價格,且在有人提出抗辯時,持票人就不能享有這張本票的權利。加上賭博是一種非法行為,因此在「賭債非債」的原則下,法院判決持票人敗訴。

依據民法第72條,任何違反公序良俗的法律行為都被視為無效。最高法院的判例也認為,賭博是一種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關係在法律上是不受保護的。因此,如果賭徒在台灣欠下賭債而不還,債權人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追討。但如果賭徒在國外的合法賭場賭博輸錢,那麼「賭債非債」的原則就不適用。

總之,賭博債務在台灣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而其他如分手費或包養費等也同樣不受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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