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生程序的概念:
當債務人的無擔保或無優先權的債務總和不超過新台幣1,200萬元,他們在法院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前,有權向法院提出更生申請。法院可以主動調查債務人的財產並協商更生方案,讓債務人盡可能還清債務並重新站起來。一旦法院裁定開始更生,對於債務人的無擔保債權,不得進行訴訟或強制執行。 - 清算程序的細節:
清算程序可以視為簡化版的破產程序。當債務人無法還債,法院會清算其財產並迅速分配給債權人。在此期間,債務人失去對財產的管理和處分權。法院裁定清算後,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也會被納入清算。清算結束後,法院應裁定免除債務人的債務。五年後,債務人可以申請恢復其權利。 - 會員的倒會情境:
根據合會法,會首對已得標的會員應支付的各期會款負有連帶責任。當會員倒會,會首需代墊會款,但可以向未繳款的會員追討。若因會首破產、逃亡或其他原因使互助會無法繼續,建議未得標的會員共同選擇代表處理後續事宜,以降低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