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我的妹妹結束了她的婚姻,並將房子的所有權轉移給了她。目前,這所房子已被出租,但租金收入甚至不足以支付房貸的一半。妹妹是一名低收入者,主要依賴殘障津貼維生。她不想出售這所房子,但我擔心因為連帶保證人的身份,銀行可能會向我追討債務。根據民法第750條,我可以要求免除保證責任。
然而,根據民法,即使主債務人更改住址或追討債務困難,我也可以要求免除保證責任,但這需要銀行的同意。在實際操作中,這幾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我已經代為償還債務,銀行仍可能不會同意。如果我妹妹再次延遲付款,銀行可能會再次扣押我的薪水。
我已經代償了債務,並可以向銀行索取收據,然後以此主張成為債權人之一。之後,我可以使用這份債權獲得執行名義,要求法院拍賣該房子。但是,拍賣所得將首先用於清償銀行的抵押債務。這主要是為了迫使銀行提前收回款項,縮短貸款期間,並避免因連帶保證而產生的利息累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