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當一方與已婚者進行性行為時,這種行為被定義為通姦或外遇。簡單地說,如果配偶與第三者有性關係,這被認為是通姦。由於台灣尚未將通姦除罪化,因此當配偶與他人發生通姦時,另一方有權採取抓姦行動。
進行抓姦的主要目的是為了提供法庭所需的證據,確認被告之間確實存在不正當的性關係。最有力的證據通常是照片或目擊者證言。即使是為了抓姦而安裝的隱藏攝像頭,只要能提供確鑿的證據,法庭也會接受。
除了通姦,「妨害婚姻及家庭罪」還包括其他行為,例如誘拐已婚者、與他人同居或誘拐未成年人。這些行為都被認為是對家庭的妨礙,並且都可以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