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先生在某基金會服務三年後於93年7月結束職務。但他發現,公司沒有將他未使用的特休假工資支付給他。他擔心已經過了一年多,是否還能追討這筆金額。此外,他也想知道如何正確追討,以及是否可以尋求相關機構的幫助。他還提到,公司在他離職時沒有提供該月的薪資明細,這是否合法?如果他想在自己的住所地方法院提起訴訟,是否可以?
根據勞基法第39條,特休假的工資應由雇主加倍支付。如果雇主未支付,員工有權在5年內請求。因此,曾先生仍有權追討。他可以向縣政府的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協調。如果雇主不願意協調,他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至於薪資明細,雇主應根據先前的數據提供。如果雇主不能提供,法院可能會認定員工的主張是正確的。訴訟機關應該是雇主所在地的法院。曾先生應該準備如勞保資料、薪資明細等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在該公司的工作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