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支票遭到退票,且債務人避免面對並拒絕付款時,持票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支付命令,要求債務人在支付命令送達後的二十天內,向債權人支付其欠款。如果債務人在接收到支付命令後的二十天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異議,債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此支付命令具有與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此後,債權人可以使用確定的支付命令作為強制執行的依據,查封和拍賣債務人的財產以獲得債務的清償。
在追討債務時,有幾點需要注意:
- 管轄法院:應向票據付款地、債務人的住所地、法人主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提出申請。
- 支付命令必須送達債務人:如果債務人的行蹤不明,或拒絕接收,或需要對外國進行公示送達,支付命令可能會失效。
- 聲請費用:每件申請需支付新台幣四十五元的規費,並附上用於送達的雙掛號郵票。
- 債務人的異議:債務人可以在接收到支付命令後的二十天內,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此時將進入訴訟程序。
實際操作中,當支票退票時,首先應該查封債務人的財產,這是追討債務的首要步驟。隨後可以考慮申請支付命令或採取其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