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對於子女的姓氏有明確的規定。根據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子女應該從父姓。但在特定情況下,如母親沒有兄弟,且雙方約定子女應該從母姓,則可以按照約定來決定。此外,贅夫的子女應該從母姓,但如果有約定應該從父姓,則按照約定來決定。
對於通姦所生的子女,他們在法律上被視為非婚生子女。對於這些子女的姓氏,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討論:
- 未受過認領、準正之前:根據司法院的解釋,非婚生子女在未被生父認領之前,與生父沒有父子關係。他們與生母的關係,按照民法的規定,被視為婚生子女。因此,他們應該從母姓。
- 已經認領、準正而成為婚生子女者:如果非婚生子女已經被認領或準正,他們應該從父姓。但如果子女已經從母姓報了出生戶口,那麼在被生父認領時,子女應該改從父姓。但在某些情況下,例如生母沒有兄弟,雙方可以約定讓子女保留母姓。
總之,非婚生子女的姓氏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的規定,但也留有一定的彈性,以適應不同的家庭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