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穎/板橋報道〕50歲的陳先生在93年4月與中國籍的羅小姐結婚,同年11月又與越南籍的胡小姐結婚。直到去年9月,陳先生誤以為他已在中國與羅小姐正式離婚,於是拿著離婚文件到板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結果揭露了他的重婚行為,被警方以重婚罪嫌起訴。
據警方調查,陳先生在7年內結婚5次,多數對象為中國籍女性。他的前三次婚姻分別在82年、90年和91年結束,每次婚姻都不超過一年。四年前,陳先生與中國籍的羅小姐公開結婚,同年11月又與越南籍的胡小姐結婚。由於他在中國的婚姻未在台灣登記,所以戶政人員未發現他的重婚行為。
警方表示,陳先生認為他在95年1月15日已在中國與羅小姐完成離婚手續。去年9月,他拿著離婚文件到板橋戶政事務所申請離婚,這才揭露了他的重婚行為。
重婚是一項公訴罪,最高可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戶政人員提醒,從今年5月23日起,結婚不再需要公開儀式和兩名以上的證人,新人必須到戶政事務所登記。這樣的制度改變可以避免過去的重婚問題。
背景: 近期,已婚的台灣人在國外結婚是否構成重婚罪的問題引起了廣泛關注。有人認為,「我國加入WTO後,婚姻中的一方可以根據外國法律在國外單獨離婚,這是有效的」,「在國外結婚,沒有公開儀式和兩名以上的證人,不會構成重婚罪」。這些觀點在某種程度上混淆了人們對重婚問題的認識。
分析:
- 國外結婚的效力:我國人民在國外結婚後,如果想在國內確認婚姻的效力,必須在國內戶政機關登記。
- 國外離婚的效力:本國人在國外離婚,必須符合我國的離婚要件才算有效。
- 國外重婚在本國不構成犯罪:本國人在國外重婚,回國後不會構成重婚罪。
結論: 我國的刑法在重婚罪上存在矛盾。如果一個人先在國內結婚,然後再到國外結婚,他可以有兩個合法的婚姻。但如果他在國外結婚,然後再到國內結婚,他就會構成重婚罪。這種情況下,我國的法律應該進行修訂,以確保婚姻的合法性和公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