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女子發現其丈夫與朱姓女子有外遇,且丈夫為朱女購置房產。陳女因此對朱女提起訴訟,要求賠償。雖然一審中陳女敗訴,但在二審中,陳女的丈夫坦承與朱女的外遇關係,導致法官改判朱女需賠償陳女新台幣30萬元。
根據判決,陳女與郭姓男子結婚多年,並育有兩名子女。但在某年,陳女發現丈夫與朱女同遊大陸,且花大筆金錢為朱女購置房產。當時,陳女原打算控告朱女通姦,但因丈夫的保證而放棄。然而,後來陳女發現丈夫與朱女的關係仍在持續,因此決定提告。
朱女在法庭上辯稱,她是在友人的介紹下認識郭男的,當時郭男告訴她,他的妻子健康狀況不佳,希望朱女能陪伴他。雖然朱女最初拒絕,但後來被郭男的誠意打動,兩人開始交往。
一審認為,儘管郭男為朱女購置房產,且朱女曾發送簡訊給陳女,但這些不足以證明朱女與郭男有通姦行為,因此判決陳女敗訴。但在二審中,郭男坦承與朱女的外遇關係,導致法官改判朱女需賠償陳女。
最終,考慮到陳女與丈夫已和好,以及朱女有幼女和老母需要照顧,法官判決朱女賠償陳女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