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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該如何決定?

當夫妻決定離婚,他們的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成為一個重要的議題。根據民法第一○八四條,父母對於未成年的子女有保護和教養的權利和義務。在正常情況下,這些權利和義務由父母共同行使。但在離婚的情況下,夫妻需要決定誰將擔任子女的主要監護人。

「監護」涵蓋了身心的監護、財產監護以及代表子女的權利。如果夫妻選擇協議離婚,他們可以協商並在離婚協議書中明確規定子女的監護權。如果他們無法達成協議,他們可以請求法院裁定。

在過去,法律傾向於支持丈夫作為子女的監護人。但在女權運動的推動下,法律已經進行了修訂,更加強調男女平等。現在,法院在決定子女的監護權時,會考慮多種因素,如子女的年齡、性別、健康狀況、父母的經濟狀況和意願等。法院的主要目標是確保子女的最佳利益。

總之,夫妻離婚時,子女的監護權是一個複雜的問題,需要仔細考慮和謹慎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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