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你遇到一個堅決不願意離婚的伴侶時,你可能會感到無助。但別擔心,法律已經明確列出了十個可以申請離婚的理由。即使對方不同意,以下的行為都可以作為強制離婚的依據:
- 重婚:如果配偶與他人再婚,即使在國外,都可能被認定為重婚。
- 與他人合意性交:不僅限於外遇,買春或約砲也都算。
- 虐待:不只是身體上的傷害,長期的言語辱罵也算。
- 姻親間的虐待:例如婆媳問題升級到虐待程度。
- 故意拋棄:長期故意放棄家庭。
- 意圖殺害配偶:只要有真實的殺害意圖,都可以作為理由。
- 不治之症:例如愛滋病等。
- 重大精神疾病:需要從過往的案例中找出標準。
- 生死不明超過三年。
- 故意犯罪被判超過半年:但這有時效性,需要注意。
即使不符合上述條件,還可以根據其他重大原因提出離婚請求。但請記住,只有「受害人」或「過失較小」的一方才可以提出離婚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