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家庭罪中,雖然通姦罪已經失效,但和誘罪卻是妨害家庭的另一條法條,此條例針對的是以主動邀請或利誘等方式,誘拐家庭成員,包括配偶離家出走,達到類似私奔效果的情況。儘管通姦罪失效,和誘罪仍在,且其刑責相較通姦更為嚴重。
妨害家庭罪下的和誘罪
和誘罪是一個立法者為保護家庭完整而制定的法條。此法條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有心人以主動邀請或利誘等方式,誘拐家庭成員,包括配偶,達到類似私奔的情況。雖然和誘罪不再針對通姦行為,但它仍然是為了保障家庭的安寧而設。
和誘罪的構成要件
和誘罪成立的要件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若有人以金錢或任何其他方式,故意誘拐家中的未成年子女或老公、老婆離開家庭,將該成員置於自己的支配權下,從而導致家人或配偶與被誘拐者聯繫不上,即便被誘拐者是自願的,此情況仍有可能構成和誘罪。特別是若誘拐的目的是圖利、從事猥褻行為、性交易,或者純粹是為了私奔,則該行為的刑責將會更加嚴重,最高可處以五年的刑期。
和誘罪的證據取得
證據的取得在和誘罪案件中相當困難。其中最難證明的是被誘拐者主動表示要脫離家庭的行為。此外,必須能夠證明被誘拐者在誘拐者的實力支配下,處於不得自由與家人聯繫的狀態。和誘罪的構成要件相當複雜,尤其對於誘拐配偶的情況,證明過程非常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