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第1052條,夫妻中的一方在特定情況下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申請。然而,該條文並未明確指出「分居」為離婚的直接理由。換句話說,單純基於「分居」的情況,夫妻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離婚。
不過,在民法的修正中,加入了一項規定,即「如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亦可請求判決離婚」。因此,一些婦女利用這一規定,以「事實分居」為理由,提出離婚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提供相關證據,例如戶籍謄本、鄰里長的證明、子女或鄰居與丈夫的對話證明等。
至於分居多久後可以申請離婚,這取決於法官的判定。主要的考量因素包括婚姻是否已失去其實質意義、夫妻之間的感情是否已冷淡到如同陌路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