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離婚的程序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協議或法院的判定。完成這些程序後,還需要進行離婚登記,這樣才算正式完成離婚。
協議離婚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都必須同時到場申報。離婚的生效日期將以登記日為準。需要攜帶的文件包括離婚協議書、當事人的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近期的二吋相片三張。
如果是法院判決的離婚,只需要當事人中的一方到場辦理。此時,需要攜帶的文件包括法院的判決和確定證明書、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以及近期的二吋相片三張。如果另一方沒有到場,還需要提供其資料,以便通報。
總之,不論是協議離婚還是法院判決離婚,都需要一定的手續和文件。確保手續完整和文件齊全,可以使離婚過程更加順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