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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程序詳解

在台灣,協議離婚被法律稱作「兩願離婚」或「合意離婚」。這種離婚方式是基於夫妻雙方都希望終止婚姻的情況下進行的。但若離婚當事人未成年,即使雙方都希望離婚,也必須得到法定代理人(通常是父母)的同意。另外,如果夫妻已經依法結婚但尚未在戶政事務所登記,他們必須先完成結婚登記,然後再進行離婚登記。

離婚所需的文件和手續包括:

  1. 離婚協議書:這份文件詳細列出了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財產分配、子女的監護權、子女的教養費用、探視時間等事宜。
  2. 證人:需要有兩位成年的證人,他們必須確實知道夫妻雙方的離婚意願。證人必須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
  3. 登記:離婚在台灣是登記制,夫妻雙方必須攜帶身份證、戶口名簿等資料,一同到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只有完成登記後,離婚才正式生效。

總之,離婚不僅僅是情感上的決定,還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手續和文件。確保所有手續和文件都齊全,可以確保離婚過程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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