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兩位當事人決定結束婚姻時,他們需要提供的文件包括戶口名簿、身分證明和印章。如果其中一方是外籍人士,則還需要提供離婚同意書。根據戶籍法,離婚登記需要雙方當事人共同申請,但如果已經經過法院判決離婚,則只需要一方申請。
對於在國外離婚的人,他們的離婚協議書和譯本必須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或政府認可的機構驗證。如果離婚協議書上有「符合行為地法」的字樣,那麼離婚日期將以行為地法所規定的日期為准,且只需由一方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沒有這樣的字樣,則離婚日期將以離婚登記的日期為准,且需要雙方共同申請。
如果申請人一方在國外,他或她應該提供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的委任書,由另一方或第三方代為申請。如果是外國法院判決的離婚,則需要提供確定的判決書,經過我國駐外使領館驗證後,可以由一方申請離婚登記。
總之,離婚是一個複雜的過程,需要提供各種文件和經過多次驗證。但只要按照正確的程序,離婚登記可以順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