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立法院三讀通過了「民法第1030條之1修正草案」,該修法意味著在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多的一方不必再面臨對方提出法律訴訟要求平分財產的情況。如果認為平均分配不公平,一方現在可以提出請求,不再被要求按照婚後財產平均分割,甚至可以拒絕給對方任何財產。當然,這需要提供具體的證據,並經法官認可,例如經常賭博投資導致破產、無法照顧子女等情況。
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
簡而言之,剩餘財產分配是指在夫妻離婚時,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請求,要求平均分配夫妻財產中的差額部分,也就是將兩人婚後的財產扣除婚後負債後所剩餘的錢平均分給雙方。例如,如果A的婚後資產扣除婚後負債後剩下70萬,而B的婚後資產扣除負債後剩下10萬,那麼兩人共有80萬,每人平分40萬。
剩餘財產分配修法做了哪些改變?
新修法的兩條條文主要是以下兩點:
- 「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 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應該綜合考慮夫妻在婚姻期間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整體的協力程度、共同生活時間、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的經濟能力等多種因素。
總結來說,這兩條修法的主旨是當夫妻之一方對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其他情況下,導致平均分配不公平時,法院有權調整或免除財產平均分配的要求。法院在做決定時,應該綜合考慮多種因素,以確定是否應該對分配進行調整。
如何證明平均分配有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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